- 发表时间:2023-08-13 01:02:00
- 标签:海城市委托招商引资服务费标准(征求意见稿)
(二)委托内容;
(三)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;
(四)招商服务费缴纳方式和标准;
(五)协议有效期。
第八条 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程序:
(一)通过社会征集、政府部门(单位)推荐、自荐等方式,形成初步受托人名单;
(二)委托人审查并确认受托人的资格;
(三)委托人与初步合格受托人共同协商签订委托招商协议;
(四)委托人汇总委托招商协议和受托人资格证明材料,报市政府审核;
(五)经市政府批准后,委托人代表市政府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。
第九条 受托人成功推荐来海城市投资的具体项目后,受托人应当收集相关材料并报送市政府。 《委托招商引资项目认定通知》。
第三章 招商引资服务收费标准
第十条 委托招商的项目,参照项目投产后形成的税收相应比例金额标准兑现招商服务费,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,另有规定的除外协议中规定:
(一)项目建设完成后,自税收形成第一年起,参照项目产生的税收海城市地方留成部分的5%,向受托人给予招商服务费,为期五年连续几年。
(二)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、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北京外包招商,项目建成达产并实现税收后,一次性追加奖励15万元、10万元分别加收5万元、5万元。
第十一条 受托人引进技术含量高、附加值高、带动力强、贡献大的项目,可以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确定招商引资服务费标准。
第四章 招商服务费兑现程序
第十二条 委托招商引资服务费用程序:
(一)受托人介绍的项目满足兑现条件后,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交本办法“第十三条”确定的相关申请材料,委托人应当配合市发展改革局、市财政局、市审计局、市税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,联合初审通过后,报市政府批准;
(二)经市政府批准确认后,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制度缴纳委托招商协议约定的招商服务费。
第十三条 受托人申请招商服务费时北京外包招商,应当向委托人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《海城市荣誉委托招商服务收费审批表》;
(二)受托人合法身份证明(复印件加盖公章);
(三)委托人负责核对档案并复印相应的《海城市委托招商引资协议》和《海城市委托招商引资项目认定通知书》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招商协议约定的事项、时间和范围从事招商活动。 越权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行为视为无效,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只能确定一名受托人。 若有多位受托人共同介绍,则视为一个介绍团队,佣金由介绍团队协商分配。
第十六条 委托期间,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向委托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。 对委托招商代理机构积极履行协议并取得明显成效的,委托期限届满,委托人可以与其续签协议; 不履行协议或无明显效果的,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委托招商协议。
第十七条 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招商引资服务费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。
第十八条 对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服务费的,除追回全部招商引资服务费外,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、经济和法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责任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,立即终止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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